1.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輪胎制造方,銷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和處理三者之間在輪胎理賠活動中的關系,進一步完善輪胎技術服務工作,規范輪胎市場,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特制定本辦法。

  2.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輪胎生產企業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輪胎。

  3. 第三條、依據

    1. 1.自生產之日起五年內或銷售發票日期起一年內出現制造質量缺陷的;
    2. 2.按國家規定正常使用條件使用,胎面剩余花紋深度在1.6mm以上(含),因制造質量缺陷導致早期損壞的輪胎;
    3. 3.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有關汽車輪胎方面的國家標準。
      • GB 9743《轎車輪胎》
      • GB 9744《載重汽車輪胎》
      • GB 7036.1《充氣輪胎內胎》(第一部分汽車內胎)
      • GB 9768《輪胎使用與保養規程》等。
    4. 4.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化學工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HG/T 2177《輪胎外觀質量》
    5. 5.企業標準:暫無國家標準的,執行企業標準。
  4. 第四條、理賠范圍

    1. 1.輪胎制造方和銷售方銷售的輪胎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必須高于國家標)。銷售的輪胎必須通過國家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輪胎上應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的“CCC”標記,使用方在購買后發現有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輪胎可以理賠。
    2. 2.按國標規定條件正常使用的,從輪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內,胎面花紋磨損深度未超過原新胎設計花紋深度50%的,因制造質量問題而引起早期損壞的輪胎可以理賠。
    3. 3.對輪胎外觀質量問題(國家標準允許的除外),在不影響產品合作價值,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銷售方)可與使用方協調解決。
  5. 第五條、不理賠范圍

    1. 1.不按國標規定條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當而引起早期損壞的輪胎不能理賠。
    2. 2.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超過原新胎設計花紋深度50%的屬使用后期的輪胎不能理賠。
    3. 3.按非正品等級銷售的輪胎不能理賠。
    4. 4.翻新輪胎不能理賠。
    5. 5.偽造質量缺陷、標識、層級的輪胎不能理賠。
    6. 6.使用方修補過的輪胎不能理賠。
  6. 第六條、下列情況屬制造質量問題

    1. 1.外胎
      • 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側空、側泡、脫接頭、脫層。
      • 因胎圈鋼絲松散、露銅、與橡膠粘合不牢,或兩胎圈嚴重錯位引起的胎圈空、胎圈爆。
      • 因簾線層排列松散、劈縫,充氣后引起的兼鼓、側鼓。
      • 因缺膠引起的胎側裂口、胎里簾線外露。
      • 因設計、配方、工藝等原因,引起的胎冠露絲、胎面膠起層、花紋圓角、花紋溝基部周向開裂、胎圈裂。
      • 因輪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嚴重磨損。
      • 胎內有雜質。
    2. 2.內胎
      • 新內胎有沙眼慢漏氣。
      • 接頭脫開、打折。
      • 氣門嘴膠墊和內胎胎身脫開。
    3. 3.墊帶
      • 氣泡、雜質或缺膠等缺陷部位超標的。
      • 厚薄不均。
      • 欠硫。
  7. 第七條、下列情況屬使用不當問題

    1. 1.存放不當。
      • 油類、易燃品、化學腐蝕品混放,造成輪胎發粘軟化。
      • 長期露天堆放、陽光直軀、雨淋,引起輪胎老化。
      • 堆放不當引起輪胎變形。
    2. 2.裝配不當
      • 輪胎裝卸時叉車使用不當,叉壞輪胎圈或胎體。
      • 輪胎安裝時,用強力硬撬造成胎圈變形、損壞。
      • 輪胎和輪輞裝配不當,或輪輞變形、銹蝕造成主要成員磨胎圈、燒胎圈。
      • 鎖壞彈出或彎曲變形造成割胎圈。
      • 內胎氣門嘴受外力引起彎曲變形。
    3. 3.充氣不當
      • 氣壓過低,使輪胎變形大,胎溫急劇升高,胎體變軟,造成胎面異常磨損,胎里簾線松散、斷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脫層或胎體碾壞。
      • 氣壓過高,使輪胎簾線受力增大,抗屈撓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異常磨損。
      • 氣壓高低不一,并裝輪胎一條氣壓高,一條氣壓低造成單胎超載損壞。
    4. 4.超載和負荷不均
      • 輪胎超載,造成胎面異常磨損,胎冠或胎側爆破,肩空,胎里簾線松散、斷裂,胎圈爆、胎圈折斷。
      • 負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損不均。
    5. 5.使用和保養不當
      • 車況不良(如車輛前束角、外傾之間調整不當等)引起輪胎偏磨、不規則磨損或隨之發生的輪胎損傷。
      • 輪胎未定期換位,軸距偏差過大,造成胎面異常磨損。
      • 斜交結構輪胎和子午線結構輪胎混準裝,造成輪胎損壞。
      • 各種輪胎均有時速的限制,超速行駛造成輪胎損壞。
      • 因駕駛不當,使輪胎撞擊其它物體,造成各種冠爆、冠刺穿、肩爆、側爆、花紋溝裂。
      • 在甲、乙、丙級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礦區等路面條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輪胎胎冠啃壞、冠劃傷、冠刺傷、花紋溝局部開裂、肩外傷或側外傷。
  8. 第八條、承擔責任

    1. 1.對輪胎早期損壞的原因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屬制造質量問題的則由制造方承擔責任,如屬使用不當問題的則由使用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都有問題的,則應根據鑒定結果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 2.因制造質量引起輪胎早期損壞,并由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使用方有權向制造方(或銷售方)要求賠償。
    3. 3.因使用不當引起輪胎早期損壞,并由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制造方(或銷售方)不承擔責任,并有權拒絕使用方的賠償要求。
  9. 第九條、理賠標準

    1. 1.使用方在購買輪胎后未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即可調換新胎。
    2. 2.使用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的,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載重輪胎小于2mm,轎車輪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損調換新胎。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超過以上標準,則制造方(或銷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輪胎花紋磨損費。
    3. 3.輪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的計算:輪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輪胎外胎單價(實際銷售價)/新輪胎花紋深度
    4. 4.每條輪胎磨損費的計算:每條輪胎磨損費=該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該胎花紋實際磨損深度(新胎花紋深度-舊胎剩余花紋深度)
    5. 5.輪胎花紋磨損深度測量。輪胎花紋溝深度用游標卡尺(或專用量具)測量。測量時應避開胎面磨耗標志,游標卡尺(或專用量具)必須保持與花紋溝低部互相垂直。這其中:
      • 縱向花紋輪胎:在輪胎圓周四等分處的四點上測量靠近胎冠中心線的花紋溝深度。取算術平均值,修約到一位小數。
      • 橫向和越野花紋輪胎:對有磨耗標志的輪胎,沒磨耗標志圓周線測量輪胎圓周等分處的花紋溝深度;對無主要成員標志的輪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線間1/2處,測量輪胎圓周四等分處的花紋溝深度。取算術平均值。修約到一位小數。
  10. 第十條、理賠程序

    1. 1.使用方在購買輪胎時,制造方(或銷售方)有義務向使用方介紹輪胎的正確使用和保養知識,提供輪胎品質保證卡。使用方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再造方(或銷售方)的技術服務部門提出理賠申請。使用方在提出理賠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購貨發票、輪胎品質保證卡和輪胎使用、損壞情況的書面材料。
    2. 2.制造方(或銷售方)的技術服務部門要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在接到使用方提出的理賠申請后,要派輪胎理賠員進行認真的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如屬制造方質量問題的,要盡快理賠。如屬使用方責任問題的,則不予理賠,但須出具技術鑒定書并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
    3. 3.當制造方、銷售方、使用方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 雙方協商;
      •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提請有關部門(國家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局、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仲裁;
      • 上訴法院。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備檢測手段和能力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鑒定,也可組織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國家橡膠輪胎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做出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4. 4.已辦理理賠手續的有質量問題的輪胎必須割取商標;回收輪胎或破壞輪胎;經過鑒定不予理賠的輪胎也必須做上標記,防止重復理賠。
    5. 5.為做好輪胎理賠工作,制造方(或銷售方)可根據本辦法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
  11. 第十一條、下列情況屬于不正當競爭

    1. 1.不該理賠的輪胎給予理賠。
    2. 2.應該收取輪胎磨損費的不收或少收。
    3. 3.虛假廣告、虛假承諾。輪胎制造方和銷售方都應加強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
  12. 第十二條、理賠員

    1. 1.汽車輪胎理賠員必須加強法制觀念,提高業務能力,根據本崗位的工作標準和職責權限,做到秉公辦事、依法辦事、實事求是、認直細致的做好輪胎理賠工作。
    2. 2.汽車輪胎理賠員必須是從事輪胎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并經過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3. 3.為了方便理賠,及時理賠,制造方可以委托銷售方代理輪胎理賠業務,但代理人也應經過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及制造方的委托書。
  13. 第十三條

    工程機構輪胎、農業輪胎、林業輪胎、沙漠輪胎出現早期損壞時,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14.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沖突的,應執行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

  15.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16.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國家橡膠輪胎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輪胎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