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輪胎制造方,銷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和處理三者之間在輪胎理賠活動中的關系,進一步完善輪胎技術服務工作,規范輪胎市場,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輪胎生產企業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輪胎。
工程機構輪胎、農業輪胎、林業輪胎、沙漠輪胎出現早期損壞時,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本辦法如有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沖突的,應執行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
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國家橡膠輪胎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輪胎分會。